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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不得以装修款、捆绑车位变相涨价
日期:[2021-11-20]  版次:[A05]   版名:[乡村振兴]   字体:【

广州出台《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挂出《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新建商品房交易

售价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

变相涨价

《办法》对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分别制定了监管内容,其中,新建商品房又包括预售与现售两种监管形态。《办法》明确提出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更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

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的,除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费用以外,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等名义向买受人变相收取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买受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偿服务。

《办法》还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所有权登记信息记载内容一致。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虚假、夸大事实或者信息不完整的宣传,误导、欺骗公众;(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标示每套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关于车位与车库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出售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销售车位、车库,应当制定销售方案,说明车位规划数量、分布、价格等情况;并将销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公开出售前连续30日在建筑区划内的小区、车库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

二手房交易

中介发布房源信息

应明示该房源编码

对于二手房交易,《办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屋出售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编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示该房源信息编码。

商业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对在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履行发布审核责任,广州市相关部门通过建立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保证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发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没有房源信息编码的,应当即时采取删除或者屏蔽等必要措施。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屋交易相关情况和本市房地产政策相关规定,不得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 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二)出售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四)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此外,《办法》表示,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登录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或者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签约服务点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并上传房屋状况说明书。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交易资金托管的,可以选择在商业银行或者具有金融经营许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设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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