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振中(著名书法理论家)
书法艺术形式因素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主次高下,既有作品之间的区别,又有作者之间的区别,更有观赏者审美习惯的区别,如果不把这种关系放在历史的运动中来考察,恐怕永远也理不出头绪。
对任何一种艺术来说,各种形式因素都有自己创始、发展、成熟的过程,这些过程不尽相同,因此便形成特定时期特定形式因素的繁荣。如南朝诗歌中的“永明体”,就艺术成就而言,在中国诗歌史上地位并不高,但它对汉语音律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活跃于十九世纪欧洲画坛的印象派,在构图上并不曾表现出足够的创造性,但是在色彩的运用和外光的表现上,却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书法史上笔法、章法、墨法的最高成就,也不是在同一时期取得的。当我们对它们各自的发展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且进行认真的比较研究时,便有可能找到各种形式因素兴废消长的历史规律。
限于题旨,以上讨论都是从形式自身的发展来看问题,审美理想对形式发展的制约作用是问题的另一方面。特定的艺术风格总产生于形式发展与审美理想发展的交点之上。例如我们说到怀素的选择。他之所以具有这样两种可能,是因为他处在两种笔法的交替时期,形式的发展为他准备了向前、向后两条不同的道路;他之所以选择前者,是因为唐代慷慨、壮阔而升沉变幻的生活陶冶了数代人的,也包括他的灵魂。
离开形式发展的历史,离开审美理想的变迁,无法对各种形式因素的消长作出准确的叙述。关于笔法、章法孰主孰次的问题,若干世纪以来争论不休,便是出于这样的原因。
这一论争延续到现代。
(部分内容据《笔法与章法》,内文有删减,题目为编辑后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