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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联合全国妇联发布典型案例 举起法律武器 对家庭暴力说“不”!
日期:[2024-11-26]  版次:[A03]   版名:[热点]   字体:【
■新华社发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反家庭暴力是每个家庭乃至社会的共同责任。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5日联合发布了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犯罪对象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类型除了最为常见的“打老婆”“打孩子”外,还包括家暴引发的杀人犯罪以及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据介绍,典型案例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实施家庭暴力等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例如在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中,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多次无故殴打、辱骂文某某,文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谢某宇威胁文某某撤诉未果后,持刀捅刺文某某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人民法院对谢某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谢某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同时,人民法院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不堪忍受愤而伤害、杀害施暴者的,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行为性质、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理。在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中,赵某梅因不堪忍受刘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此后赵某梅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予以从宽处罚。

此外,典型案例倡导受害者积极寻求法律保护,一些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就是受害者主动报警并积极向当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武器,依托妇联等社会力量,及时摆脱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希望此案能够起到示范作用,鼓励更多的受害者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裁判规则等,并会同全国妇联等单位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典型案例坚决捍卫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权威,在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中,被告人王某辉对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其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处罚,充分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反家庭暴力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5件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不满妻子要离婚 故意杀人被判死刑

案例2

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暴 杀夫获轻判5年

案例3

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因琐事将妻子打致骨折 被判一年七个月

案例4

被告人刘某坤虐待、重婚案——虐待重婚对象及其幼女 判二年四个月

案例5

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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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

案例1

婚后琐事引发家庭暴力

还威胁、恐吓女方及亲属

【基本案情】

易某与周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在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周某屡次对易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易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于是,2023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易某担心被周某骚扰、报复,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过申请人易某提交的威胁短信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周某存在威胁、恐吓易某及其近亲属等侵害行为,使易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周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被申请人周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易某。

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家暴并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2022年至2024年10月,白云法院共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3份,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护。

案例2

探视期间竟出手殴打孩子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朱女士与汪先生婚后生育女儿小橙(化名),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小橙归朱女士抚养。

某次,汪先生前来探视小橙,情绪失控中,他对小橙动了手,导致小橙头颅、腹部、面部等多处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并诊断为轻微伤。

两个月后,汪先生再度探视,在送小橙回家途中,他不仅辱骂朱女士,更是再次出手殴打小橙。随后,汪先生又发信息威胁、恐吓小橙的保姆,导致保姆辞职。

于是,朱女士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代小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当即通知汪先生和朱女士于当天到庭。朱女士当庭提交了小橙的诊断证明、验伤报告、报警回执、视频照片等作为证据。

【裁判结果】

荔湾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橙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汪先生实施家庭暴力或骚扰、跟踪小橙。

汪先生不服裁定,认为自己与小橙关系融洽,“偶有过激”行为是因为太在意孩子,朱女士混淆是非,想剥夺其作为父亲对小橙的探望权,遂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经复议认为,小橙仍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裁定书仅禁止汪先生实施家暴等不当行为,并非剥夺汪先生对小橙的探望权,遂驳回其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以“爱”和“管教”为名的棍棒教育,不但无法使儿女成才,反而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该案中,汪先生未能正确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怠于承担对小橙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法院对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具有保护性和强制性。

法官提醒,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要加强证据意识,收集好验伤报告、报警回执、视频照片等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司法机关等寻求帮助,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自我保护。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陈金超 梁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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