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钟晓丹报道 互联网时代,各类社交媒体已成为企业自我展示、营销推广的重要阵地,但这些平台在方便企业展示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商家攻击竞争对手的“隐形战场”。
近三年,广州天河法院共办理不正当竞争纠纷257件,其中涉及商业诋毁情形的13件,占总比的5%,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们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一起来看看商业诋毁的那些事。
案例1 发布微信小文章“抹黑”同行
昌某公司主营的“LINLEE·手打柠檬茶”茶饮品牌始创于2012年,是国内知名的“柠檬+果蔬”的新式茶饮品牌。
2022年8月,昌某公司搜索发现,九某公司在其认证的“鄰里 linlitea”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蹭流量的小耗子》一文。
该文称“某山寨鄰里因无经费在抖音直推广告,借助于我司的鄰里品牌在短视频领域宣传知名度日益高涨的流量,竟在小红书发文打假(低成本)并自称升级品牌为 linl*e,却遭遇了更多小红书博主对其的打脸,一个完全对中文品牌没有所属,没有标识的盗版店面,竟诡异地自称升级……可惜所谓升级后,店面门可罗雀,属于自搬石头砸脚”,并附上了“关于‘鄰里’linlee 改名的幕后故事”。
昌某公司认为,九某公司作为茶饮经营者,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布诋毁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诉请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本案中,九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其发布文章即便未直接指明昌某公司,但综合文内提到的“昌某鄰里”“LINL*E”标识等元素均有很强的提示性,可见实质指向昌某公司。该文章宣称昌某公司为山寨鄰里,内容明显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势必会对昌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一定损害,九某公司对此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九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删除其微信公众号案涉相关文章,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经营者在积极抢占市场份额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对他人的商业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和边界,以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创新营销等方式获取正当利益,而非通过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虚假信息贬低竞争对手,以此达到获取不正当优势的目的。
案例2 社交平台上发现疑似前职员造黑谣
圈某公司和查某某公司是经营“求职培训”业务的同行。
2022年4月,圈某公司发现,一名为“青苹果求职导师”的用户账号以圈某公司前员工的身份,在社交平台发表了多条指责圈某公司“昧着良心赚钱”“收每个学生一两万,但只有1个老师,还要服务300多个学生”等负面评论。
圈某公司通过搜索发现,“青苹果求职”为查某某公司旗下求职培训品牌,而该社交账号公布的电话号码与圈某公司前员工谢某昌的电话号码一致。
圈某公司分析后认为,谢某昌应已转至查某某公司任职,通过使用社交账号发布圈某公司恶评,以达到贬损圈某公司推广查某某公司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天河法院诉请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诋毁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圈某公司根据涉案账号发布的评论及私信内容主张前员工谢某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充分举证证明该社交账户是由谢某昌注册,并发表了相关内幕评论。
但圈某公司仅提交了查某某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主体页面,以及该社交账号自称的就职情况和手机号码。
从实际生活可知,网络昵称或者用户名称不具有唯一性。即便查某某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与社交账号的主要部分一致,但该账号使用的内容属于常用词汇,不足以证明该账号系查某某公司注册使用。
同时,谢某昌作为求职培训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其前履历情况和电话号码均被行内相关人员熟知,对外公布电话号码并不足以证明该社交账号使用人即为谢某昌本人。
因此,上述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该账号由某某公司注册使用,也无法证明被告谢某昌使用了涉案账号。
据此,天河法院认为圈某公司对谢某昌、查某某公司注册使用了社交账号并发表诋毁言论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圈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互联网的虚拟性保护了社交用户的言论权利,但也为网络维权带来了挑战,社交平台注册无需实名认证,账号昵称由用户自由拟定,并不具有唯一性。
对于网络侵权维权而言,用户身份的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是确认用户责任的重要前提,不能仅凭侵权内容猜测或推定侵权人的身份。一旦遇到网络诋毁时,不仅要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做好侵权内容的证据保全,还要主动联络网络平台查实侵权人的注册信息,以确定侵权行为的真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