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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牟利 陈某获刑两年
日期:[2025-05-26]  版次:[A08]   版名:[法庭笔记]   字体:【
■陈凤翔绘图

拍案惊奇

非法捕猎“三有”动物转手牟利,如何定罪量刑?托关系入学反陷骗局,违法合同能否追回损失?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如何界定与保护?本期案例聚焦生态破坏,教育公平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法官提醒,野生动物保护、教育公平竞争、企业核心资产均受法律严格规制,公众应严守法律底线:不参与非法捕猎交易、不轻信“潜规则”入学、不盗用商业信息,共同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与社会公平正义。

非法狩猎

●猎“三有”动物牟利44万元

●被告以非法狩猎罪获刑两年

五年间,被告人陈某使用捕猎网、电子诱捕器等禁猎工具,狩猎白胸苦恶鸟、黑水鸡、夜鹭等野生动物,并将他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附近市场出售。随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上述涉案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而且,陈某使用的电子诱捕装置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捕猎时,陈某常常使用网捕、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进行猎捕,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据统计,陈某出售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4万余元。

后公诉机关以陈某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长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因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破坏生物多样性,对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造成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增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追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和惩罚性赔偿费,并就其非法狩猎行为向社会公开致歉。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除了上述提到之外,群众日常中较为熟悉的果子狸、松鼠、山斑鸠等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查询某种动物是否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可登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或地方林业部门网站,在相关板块查找关于“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的信息,搜索其是否在列。也可咨询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认某类野生动物是否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通过了解相关法律责任,明确非法捕猎的法律后果,自觉做到不猎捕、不交易、不食用野生动物,用实际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旁门左道

●托关系入学陷五万五骗局

●违法合同无效判连带返还

因不符合积分入学政策,李某儿子无法在广州市南沙区入学,李某便动起了歪念头,想托人找关系帮儿子入学。

经人介绍,李某认识了自称“有办法”的邓某,邓某承诺支付55000元即可帮助李某儿子成功在南沙入学。李某依约向邓某指定的微信号(微信实名认证为梁某)支付了55000元,后李某多次催促邓某为儿子办理入学事宜,但都没结果。最终邓某未能成功帮李某儿子办理入学事宜。

于是李某要求退款,但邓某向李某返还了10000元后没有再返还其他款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邓某、梁某返还剩余45000元。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李某委托他人在其子女不符合积分入学的情况下,为其子女办理南沙公办学校入学手续,该事项的办理系试图通过非正常途径以获取入学资格。故李某委托他人所办事情表面上是委托合同,但请托事项有损公序良俗原则,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取得款项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问题。经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实名认证为梁某的收款微信号与李某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款项的收取和部分返还也是通过梁某的微信账号实施。在聊天记录中,李某说与他聊天的人为邓某,但微信使用者并未告知李某真实姓名以及自己与梁某的关系,梁某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给他人使用,本身亦存在过错。

现邓某、梁某均未提出抗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李某表明真实身份、确认谁才是李某委托事项相对方的情况下,李某主张邓某、梁某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南沙法院一审判决:邓某、梁某一次性向李某返还4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托关系”办理入学不可取,既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家长又可能遭受财产损失。各位家长在为孩子办理入学时,务必选择正规合法程序办理相关事宜,共同为孩子们的教育成长营造清朗公正的环境。

商业秘密

●员工跳槽泄密致客源流失

●四被告被判连带赔偿10万

爱某婚介公司是当地一家从事“红娘”业务的婚姻咨询服务公司。在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客户信息,包括会员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择偶条件等深度隐私内容。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爱某婚介公司与员工李某、张某签订保密协议,要求他们对业务过程中经手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并提供了工作专用的手机及微信用于处理客户信息。

入职半年后,李某和张某前后以回老家发展为由离职,随后加入情某婚介公司,并将原公司客户资料私自带走,用于情某婚介公司经营活动,导致爱某婚介公司大量客户流失。

爱某婚介公司遂起诉情某婚介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及涉事员工李某、张某,主张其共同侵害爱某婚介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

情某婚介公司则辩称,爱某婚介公司主张的涉案客户信息已经在网络平台公开,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通常从该信息是否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这三方面进行考量。

本案中,爱某婚介公司、会员信息是通过公开渠道无法轻易获得的个人隐私信息,符合秘密性。作为婚恋中介平台,爱某婚介公司拥有的会员越多,促成婚恋的成功率就越高,故会员信息在经营活动中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符合价值性。

此外,爱某婚介公司通过与入职员工约定保密义务,且为员工提供工作手机号、工作微信号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可以认定其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性。

爱某婚介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公司明知涉案客户名单属于原告公司,仍然用于商业运营,导致原告客户流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增城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删除客户名单信息。被告情某婚介公司向原告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员工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客户信息的形成非一朝一夕,需要企业付出大量的时间、劳动和资金等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禁止各种形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深化知识产权意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权利冲突。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黄煦婷 江丽仪 吴媚 董斯颍 汪状 程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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