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许婉婕 通讯员粤医保报道 7月8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通知》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按照甲类支付;支付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个人不先自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提高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城乡居民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通知》提到,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推进产前检查实施按人头付费,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付费。各地要加强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杜绝不合理支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据国家医保局信息,截至6月12日,全国已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统筹区生育津贴均可直接发放至个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福建、山东、湖北、海南、重庆、甘肃、青海、宁夏等。云南省也于近日正式发文,将于7月底前在全省全面实现生育津贴直达个人。总体来看,全国有近六成统筹区实现直接发放至个人。目前,广东省清远市已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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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什么?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指出,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计算公式】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到个人有何利好?
广东省司法局曾公布一个工作单位拖欠员工生育津贴的案例。广州某公司员工休产假期间,公司按往常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该员工到人社部门查询其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后发现生育津贴高于其工资标准。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已按要求发放,生育津贴理应全额归公司所有。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该员工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公司已补发了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
若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即可避免公司拖欠全部或部分生育津贴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