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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擅闯保护区被顶格罚5000元 法院:不冤!
日期:[2025-09-12]  版次:[A08]   版名:[法庭笔记]   字体:【
■陈凤翔绘图

几名“驴友”被冒险闯入自然保护区却迷路被困,被顶格罚款后认为处罚太重;一位父亲十余年来对非婚生子不闻不问,缺失父爱让孩子承受压力直至休学,最终被孩子告上法庭;小区开发商为施工拆掉配电房,物业私拉临时电线代收电费,因违规操作被法院判决驳回……本期案例关注户外探险边界、非婚生子女权利以及合法用电规定。法官提醒,法律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户外探险旅行者有权追求积极健康生活方式但也应负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

户外徒步

●“驴友”擅闯保护区

●每人被罚款5000元

2023年7月,阳某、伍某等五名喜欢户外活动的“驴友”,被网上一些自然风光的视频吸引,视频展示的是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优美景观。于是五人相约一起去那里徒步和露营。

7月26日晚上,他们开始登山,并在山里徒步、露营,还生火做饭。

到了7月30日,这五人因迷路报警求助。救援人员最终乘冲锋舟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水库,将他们救出。

事后,英德市林业局调查发现,阳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了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且事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规情形,最终对每人处以5000元的顶格罚款。

但阳某认为,保护区没有尽到明确的提醒和警示义务,自己是参照网上他人分享的路线行走游玩,并非故意违规,觉得处罚过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或降低罚款金额。

地点: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结果: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与阳某同行的温某手机软件的实时定位记录可知,其行进路线涉及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和核心区,且主要活动轨迹位于核心区内,阳某亦自认未获得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批准,且在登山途中看到保护区的界碑及禁止进入的警示牌,故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禁入规定。

原告进入保护区内游玩逗留时间较长,其间携带了生火工具,经救援后带出山。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11的规定,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较重裁量档次,对其作出5000元的顶格罚款,未超出自由裁量权幅度。遂判决驳回原告阳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法律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本案依法支持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在肯定户外探险旅行者追求积极健康生活方式的同时,提醒人民群众负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为户外探险与旅游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

抚养义务

●孩子因缺父爱厌学休学

●“甩手”父亲被告上法庭

林某(女)和顾某(男)曾经是恋爱关系,但两人没有领结婚证。两人在一起生活后,于2010年生下儿子小顾(化名)。小顾出生后一直跟着妈妈林某在老家生活,而顾某作为父亲,十多年来几乎没有给过抚养费。

由于长期缺乏父亲的关爱,再加上身边人的闲言碎语,逐渐长大的小顾心理压力越来越大,产生了厌学情绪,从2023年开始就休学在家。

2024年,林某作为小顾的法定代理人,将顾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一次性支付从2010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23万余元,并且从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到小顾年满18周岁。

顾某辩称自己已经退休,仅靠退休金生活,没有能力支付这么多抚养费,只同意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

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为抚养费纠纷。小顾出生后随母亲林某生活,顾某未尽到抚养义务。经查,林某需工作维持生计并照顾小顾,抚养费标准过低不利于小顾的健康成长。顾某辩称其已退休,经常生病,但顾某患病有部分医保报销,每月还有退休金,相较于林某单方多年照顾小顾的情况而言,顾某至少应给予小顾合理的抚养费保障。

考虑小顾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身心状况等方面),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顾某的负担能力、收入等情况,法院酌定抚养费标准按照1000元/月计算。目前小顾情绪低落,林某、顾某作为父母,理应共同努力,给予心灵慰藉,帮助小顾走出困境,有效促进其健康成长。

综上,法院判令顾某向小顾支付2023年12月份之前的抚养费15万余元,并从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顾年满18岁止。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这一案例不仅展现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上的具体法律实践,更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判决保障未成年人抚养费的同时,通过专业心理干预守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让司法力量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筑就起“物质+心理”的双重保障防线。

私自供电

●物业私接电线收电费

●状告业主被法院驳回

广东恩平某小区的开发商要进行土地规划改迁工程。包括梁某在内的一些二期业主,他们的房子原本是由小区的“二号配电房”供电的。这些业主在入住时都和供电公司签过协议,开通了电费自动扣款账户,每月电费自行扣缴。

后来因为施工,开发商拆掉了“二号配电房”以及相关的送电电缆和计量电表,还直接把业主们的用电账户给注销了。

从此之后,梁某等业主家的电,就由物业从别处拉来临时的电线供应。物业自己安装了电表记录用电量,并收取电费。

到了2023年10月,物业公司把梁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们在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替梁某垫付了电费,要求梁某把这笔钱还回来。

地点:恩平市人民法院

结果:恩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提交的《银行划扣电费委托协议》能够证明其原本的自用电费缴纳方式是通过银行划款直接向供电单位缴纳。

在梁某用电账户被注销后,物业公司与梁某并未就后期用电及代收代缴电费问题签订相关协议,故物业公司主张收取梁某电费已超出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及收费范围。

物业公司私拉电线给梁某等小区业主供电并自行安装分表计量装置的行为,未能提供电力主管部门相关备案审批资料,其私自转供电不符合国家相关用电规定。

而物业公司提交的电费明细表,为其自行制作且未经小区业主进行确认,提交的电费缴费发票既无法区分其所缴电费包含的区域,亦无法从中区分出梁某应缴纳的电费金额,故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代梁某实际支付了电费。据此,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例涉及国家电力能源安全问题,亦与普通百姓日常用电权利与用电安全息息相关。本案裁判对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不予支持,明确物业公司具有保障业主用电安全的义务,并督促相关人员尽快整改区域内的电力配套设施,切实保障业主安居乐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社会上存在的此类擅自变更用电及转供电违规行为亦起到告诫和警示作用。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粤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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