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刊登道歉声明+赔偿损失5000元
在网上发表评论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再正常不过了,但发表对他人或者行业的抨击性评论,是否会构成侵权呢?
日前,一家自媒体就因为发表文章直指自动驾驶汽车“干掉1亿司机”,结果被汽车公司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院索赔5万元。新快报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自媒体公司构成侵犯名誉权。
■新快报记者 高京 通讯员 广互宣
营销公司在公号发文被起诉
去年8月6日,某营销公司在其运营微信公众号“××财经”发布《××科技赴美IPO,募资5亿美元,干掉1亿底层司机》。
该文分析某科技公司无人驾驶业务、产品对就业结构产生的影响,凭“自动驾驶行业从业者A”“金融从业者M”的口述,发表“××科技四大产品遭受质疑,干掉1亿司机”“××科技的自动驾驶环卫车一旦大规模应用,这不是自动驾驶的胜利,而是端掉了200万人的饭碗”等意见。
文章认为,某科技公司“缺少良心和道德”“商业之外还需要讲社会责任和道德”。该文章同时通过某营销公司运营的微博等十余个网络账号发布。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营销公司发布的文章侵害其名誉权,诉请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5万元。
对此,某营销公司辩称,文章只是以低收入群体如司机、环卫工人等视角提出担忧,担心某科技公司的无人驾驶业务可能会对低收入人群形成强烈的冲击。
庭审中,就文章涉及的“自动驾驶行业从业者A”“金融从业者M”,某营销公司表示是其采访对象,但未提供相关的采访记录。
法院:文章部分措辞超出合理评论边界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某营销公司通过公众号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某科技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赔偿损失5000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无人驾驶技术对就业的潜在影响属于公共范畴的议题,自媒体发表观点认为无人驾驶技术可能替代传统驾驶岗位,即便观点存在争议,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不构成侵权。但是,被控文章并非单纯探讨无人驾驶技术带来的社会影响,而是直接指向某科技公司推出的无人驾驶业务和产品,部分措辞超出了合理评论的边界。
一方面,文章存在缺乏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测。某营销公司在无任何行业报告分析某科技公司无人驾驶业务、产品对就业结构产生影响的基础上,仅凭所谓“自动驾驶行业从业者A”“金融从业者M”的口述,以及网络搜索到的我国有关公交车、货车、网约车、环卫工人等数量,即在文章标题和内容中使用“干掉1亿司机”此类夸张性、绝对性措辞,直接推定某科技公司推出的自动驾驶无人车将取代1亿劳动力,表述不够客观、公允,属于缺乏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测。
同时,文章存在贬损某科技公司的恶意评价。一般而言,评论一家企业缺少良心和道德,通常指的是该企业违法经营,存在侵害消费者、劳动者等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不诚信的经营行为。
但是,涉案文章认为某科技公司自动驾驶无人车的推广将“取代1亿劳动力”,进而直接发表某科技公司产品“缺少良心和道德”“商业之外还需要讲社会责任和道德”的意见,将某科技公司描述成一家缺乏良心和道德、不讲社会责任的企业,超出合理评价范围,系以贬损他人为目的的恶意评价。
法院表示,某营销公司运营的网络账号作为一家“聚焦数字经济,读懂商业逻辑,打造新商业,新产业,新技术的前沿阵地”的自媒体,利用某科技公司申请上市的热点,为吸引眼球,在无任何数据支撑、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即发表某科技公司无人驾驶业务、产品“干掉1亿司机”的主观臆测,指称某科技公司“缺少良心和道德”,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涉案文章在十余个网络平台发布,传播范围广,客观上不可避免对某科技公司的商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某科技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
为此,法院认定某营销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