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案惊奇
停车场管理员侵占40余万元停车费后用来打赏主播?“屡教不改”的惯犯入室行窃却空手而归?坐拥六套房产的业主因八年拒交物业费,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本期案例聚焦职务侵占、入室盗窃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法官提醒,廉洁履职是职业底线,勿以恶小而为之;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不是“对立面”,而是“共生体”,良好的居住环境需要双方共同维护。
监守自盗
●停车场管理员侵吞43万多元
●获刑一年三个月退款还被罚
2020年到2023年这三年间,梁某某担任某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员。他平时的工作就是负责收停车费、管理车辆进出,看着挺普通的工作,可谁也没想到,他悄悄动起了歪心思。
梁某某利用自己收费的便利,悄悄把本该交给公司的停车费,一笔一笔转进了自己的微信钱包。他通过个人微信和管家微信收取公司车场车位管理费,前前后后加起来,数额高达43万多元。
经查,后来梁某某把钱用于打赏抖音主播及个人消费。直到2023年10月,事情终于瞒不住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向被害单位退还车位管理费人民币60000元。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374369.94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提示,廉洁诚信是每个劳动者从业的基本准则之一,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不仅违反职业道德更是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企业也需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各个工作岗位、环节流程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避免因制度漏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重操旧业
●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
●再盗窃空手而归也获刑
年过五旬的叶某,曾先后因犯抢劫罪及盗窃罪两次锒铛入狱。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选择铤而走险重操旧业。
2024年8月的一天,叶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前往南雄市某镇的一个村子附近,通过用一把携带的工具撬开被害人张某(化名)家的门锁,随后进入屋内实施盗窃。
正当叶某在作案时,恰逢屋主张某回家。张某看见家里的大门被打开,当即察觉异常并进屋查看,刚好撞见叶某在屋内翻找衣物,张某将其抓住,但被叶某挣脱,“空着手”的叶某随即驾驶其停在附近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立案侦查,最终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地点: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果:南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法不容情,莫存侥幸。可能有不法分子认为只要没有偷到东西就不算犯罪。但实际上,入户盗窃不同于普通盗窃,入户盗窃只要实施了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即便未盗得财物,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广大市民朋友要提高防范意识,外出时务必确认房门上锁、窗户关闭,家中尽量避免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
两败俱伤
●业主拖欠物业费有过错
●物业违法停水电须赔偿
何某在天河某小区拥有6套房产,A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
自2015年5月起,何某以不满A公司的物业服务为由,长期拒绝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其间,A公司与何某还就车辆停放问题产生矛盾。A公司通过居委调停、张贴催款单等方式催缴无果后,于2022年5月对何某名下的4套房产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2023年10月,A公司认为何某连续8年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严重影响公司效益,将何某诉至天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2015年5月至2023年7月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合计6.5万余元。
何某辩称,自己未与A公司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无需向其支付物业费。反之,A公司为催缴物业费等费用,对其名下房屋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导致其家私家电受损、冰箱内食材腐坏,侵犯其权益。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恢复水电供应、电梯使用等,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万元。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A公司与何某之间未直接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何某作为业主方,实际上接受了A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发,何某理应支付相应对价。
根据A公司提交的最早催收物业费记录,何某拖欠费用时间长达8年,何某应支付自2017年7月至2022年5月的物业费、水费、旧电梯维修分摊费合计4万余元。再者,何某还应按照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支付其名下房产在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垃圾处理费2100余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何某需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水费、旧电梯维修分摊等费用合计4.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对于因采取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A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何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情况,故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酌定A公司赔偿何某损失5000元。
此外,法院驳回了A公司、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A公司和何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本身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物业服务人需要持续投入人力、物力成本以完成相应服务工作。业主方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具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过关”,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反映情况等合法途径维权,而非拒付费用消极对抗。
在业主未交、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切勿采取明显影响业主正常占有使用物业的措施催交物业费。这不仅侵害了业主的居住权,如若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还将面临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詹威鸿 钟州琼 张月梅 钟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