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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小利借出银行卡 触犯“帮信罪”自毁前程
日期:[2025-11-18]  版次:[A10]   版名:[法庭笔记]   字体:【
■陈凤翔绘图

身份证丢失,发现自己突然成了“老板”,还莫名登上工商黑名单?出借银行卡,就能“躺赚”几千元佣金?熟人许诺“保研包过”,转账41万元后才发现是一场骗局。

本期案例聚焦个人信息泄露、网络犯罪、升学诈骗等内容。法官提醒,这些看似“好事”,背后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广大群众应保持警惕,切勿因一时之利成为犯罪“工具人”或深陷骗局。

贪图小利

●出借银行卡用于诈骗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在社交平台上认识了一名网友,对方许诺,只要王某把银行卡账户借给别人用几天,并跨市协助完成转账,就能赚到好几万元,连路费和住宿费都能报销。

在高额“服务费”的驱使下,王某按照对方指示跑到了外地一家宾馆会合。虽然猜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可能会被用来收取来路不正的资金,还是把三张银行卡额度提高,连带数字钱包、手机和交易密码等提供给该网友,并配合完成了扫脸转账。

经核查,王某提供的资金账户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资金流入达百万余元,王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从王某和上家的聊天记录可证实,王某明知其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于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仍在高额好处费的利诱下出借银行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另外,王某出借的银行卡等交易账户已超过三个,且流入资金达百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增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无论是出借银行卡、电话卡,还是微信、支付宝等线上账户,都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这些看似“零成本”“高收入”的行为,可能会让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物品,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切勿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活动的“工具人”。

投机取巧

●轻信熟人托关系能够保研

●中连环套大学生被骗41万

小龙是一名在校大学生,通过家人介绍认识年纪相仿的黄某。黄某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保研到广州某高校,小龙信以为真。

在接下来的半年期间,黄某注册多个聊天账号冒充教育机构工作人员频繁联系小龙。随着信任的建立,黄某先后以期刊发表、保研推免、获取奖学金、就业推荐、面试培训等理由,陆续让小龙转账到其指定的账户。

短短五个月时间,小龙累计转账高达41万余元,这些钱均被黄某挥霍一空。直到小龙发现保研事宜毫无进展,才幡然醒悟并报警。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黄某利用保研推免这一诱饵实施诈骗,还将骗局延伸到论文发表、奖学金、就业等大学生密切关注的多个领域,实施连环套路诈骗行为。该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更对其身心健康、学业发展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应当依法对黄某从严惩处。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到诈骗金额巨大、诈骗手段多样、涉及民生重点领域等因素,同时兼顾部分退赔情节,最终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海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黄某退赔被害人小龙剩余全部经济损失(部分经济损失前期已退赔)。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保研必须通过学校官方流程,对任何承诺“包过”“保录”等服务都需保持高度警惕。广大学子在求学路上应脚踏实地,论文写作、发表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奖学金申请应遵循官方程序,就业推荐和培训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遇到涉及金钱交易的“机会”,务必多方核实,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一旦发现涉嫌诈骗的行为,要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营造公平升学就业环境。

无妄之灾

●身份证丢失被冒用开公司

●莫名背上“黑锅”影响征信

2016年11月,廖某不小心把身份证弄丢了,后补办了新的身份证。然而,2022年底,廖某作为一家公司小股东,在参与办理开票业务时,被税务机关告知其名下有另一家公司因税务异常上了“黑名单”,导致业务受限。这时她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注册了一家公司。

2023年初,廖某前往政务服务大厅查询得知:2017年8月,黄某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用她丢失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某建材公司,并擅自把她列为该公司的监事和股东,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为石某。为了证明是被冒名的,廖某专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文件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一致”。

经查,该建材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且无法通过登记地址联系,于2019年至2021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1年7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些情况导致廖某也被纳入工商系统“黑名单”,严重影响了她的个人征信。

为维护自身权益,廖某遂将黄某与石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结合廖某提交的鉴定意见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石某未经廖某同意,擅自使用其身份信息,该行为已构成对廖某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石某的冒名行为直接导致廖某支出鉴定费3000元,该损失应由石某赔偿。关于黄某的责任,法院认为其作为登记代办人员,在石某已提供廖某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对廖某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石某赔偿廖某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公民应妥善保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并保留相关凭证。如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究冒名者法律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江丽仪 王洁 胡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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