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交平台代购名包转手时发现竟是假货;价值35000元的高价古董快递途中破碎仅获3000元赔偿;网购二手箱包商家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网购消费在大众生活中十分常见,但这行为却因交易规则不清、风险意识不足、卖家身份不明,最终引发法律纠纷。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交易中应主动核实商家资质、仔细阅读条款、留存交易凭证,尤其在二手交易、贵重物品寄递和私下代购等场景中,更应提高警惕、理性判断,以免因“想当然”或“图省事”而致使个人权益受损。
鱼目混珠
●41200元代购奢侈品包
●两年后转售方知是假货
小张通过朋友介绍在社交平台上认识了代购奢侈品包的阿豪,小张便以41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款奢侈品女包。一周后,阿豪向小张发送含编码的实物照片,随即安排邮寄,小张收到货后双方确认完成交易。
两年后,当小张想把女包放置在二手平台销售,却被某检测认证中心鉴定为这款包不符合品牌制造商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女包及其序列证号均系假冒伪造。小张认为阿豪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
诉讼中,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涉案女包不符合正品特征。小张庭审出示的包内缝编码与阿豪交易时提供的照片一致,但阿豪以未拍摄编码细节为由,拒认两包为同一物品。
阿豪称出售给小张的女包是他向上家以38000余元购买并由上家直接发货,其仅作为中间商,未实际接触货物,不存在欺诈。此外,阿豪还提交了与上家的聊天记录并抗辩责任应追溯至上家。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女包交付人的认定以及被告阿豪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双方交易时阿豪发送的实物照片中显示,其寄出女包的编码与小张当庭出示的包内缝制的编码一致,应认定涉案包系阿豪交付。阿豪一直与原告就买卖关系进行沟通,故可认定阿豪系合同的相对方。
案涉女包系阿豪向上家购买再转卖给小张,综合阿豪提交的聊天记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豪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欺诈行为,故本案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的情形。阿豪与上家之间的纠纷可另案处理。
由于阿豪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付商品为正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增城法院判令阿豪向小张退还全部货款41200元。小张向被告阿豪返还案涉女包。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网络交易应遵循诚信原则,商家不得以“不知情”“代购”推卸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对单价较高商品优先选择具有第三方资金托管、质量认证的电商平台交易,若确需要进行私域交易,可要求卖家提供平台验货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
在非平台交易场景(如社交软件交易)中,消费者应着重核实交易相对方身份信息,要求对方提供经营资质证明或企业注册信息。
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优先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平台介入等途径固定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小失大
●三万五古董快递投保仅三千
●法院判决按照保价金额赔付
小丽是一名古玩爱好者,她网购了一件古董瓷器笔筒,购买价格为35000元。在鉴赏期内,小丽与商家协商退货,并下单某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寄件时,小丽特意标注了寄件物品为古董瓷器,但在核实物品价值时,选择了基础保价服务,保价金额仅3000元。
数日后,收件人当场拆封验货,发现古董瓷器笔筒在运输途中破碎损坏,因此拒绝签收。
小丽认为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保价条款是“霸王条款”,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付。快递公司表示仅赔付现金1500元及消费券500元。
双方协商未果,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损失35000元。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保价的本质是风险共担,而非“全额险”。快递公司在实际赔偿时往往根据保价金额结合物品损毁情况确定具体赔付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本案中,小丽明知寄递物品为实际价值高达35000元的瓷器易碎品,但仍在核实物品价值时选择3000元“基础保价”服务。在快递下单小程序列明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涉及保价与赔偿部分的内容已通过文字加黑加粗、标红、加红加粗进行提示,下单前还设置了寄件人必读的特别提示,阅读完并点击同意后才能下单,因此可以认定快递公司已尽到了提示的义务,故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海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快递公司向小丽赔付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保价服务不是“走过场”,保价金额直接决定了赔偿上限。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应认真阅读保价条款,如实填写物品价值,必要时可保留购买凭证或鉴定报告作为价值证明;若有多件贵重物品,务必“单独寄递、分别保价”,避免因“图省钱”和“侥幸心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霸王条款
●买奢侈品箱包不满意退货遭拒
●经营者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
李某某在一家销售二手奢侈品的网店上购买了一款某名牌二手手提包,商品页面已注明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下单后当天,店铺客服也再次向李某某告知,由于二手商品比较特殊,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
快递送达当天,李某某开箱查验箱包后,直接向店铺表示不想要这个箱包,并当场拒收快递。店铺客服则重申此前已告知“非真假问题不予退换”的规则。因退货要求被拒,李某某将店铺告上法庭,要求某箱包店退还全部货款。
地点:广州互联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二手商品的出售应区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两种情形。
在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的情形中,销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经营行为;对交易双方达成的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的约定,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某箱包店在某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专门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二手商品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无理由退货权利。案涉商品在性质上不存在不适宜退货的情形,某箱包店也未就商品不适宜退货作出合理说明,故不能仅因某箱包店在销售时已告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而排除李某某享有的法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综上,对李某某的退款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目前,随着各大电商平台二手交易市场的快速扩张,相关交易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判决明确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二手商品”两者在行为性质、主体身份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区别,确立二手商品只要非法定例外情形,经营者不得以“已告知”“双方约定”排除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裁判标准。
本案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厘清了不同交易情形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有助于规范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黄丽婷 闫眉宇 许文楚 王屹炜 广互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