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迎20年首次大修,今起正式施行
今天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一系列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新规定引发关注。遛狗不拴绳伤人可能被拘留,“被打还手”有望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特定年龄不再是免罚“挡箭牌”。围绕这些新变化,新快报记者邀请法律从业者,对其中一些备受关注的亮点变化及讨论焦点进行解读。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变化1
遛狗不拴绳伤了人
视情节可拘留
如今,不少家庭都养了宠物狗,但遛狗不拴绳、宠物伤人等纠纷也时有发生。今年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划出更清晰的法律红线,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琼表示,相较以往,处罚力度全面升级。
新法第89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罚款上限从原来的500元提高到了1000元。更重要的是,新法从源头进行整治,新增了两类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一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二是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动物伤人。一旦出现这两种情况,不仅会被罚款,情节较重的还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卢琼指出,此前对于违规饲养烈性犬、动物伤人等行为没有设置行政拘留处罚,多数只能处以罚款,而此次增设了人身罚种类,填补惩戒手段的空白,督促了动物饲养者尽到自身应尽义务规范饲养,有效降低公众受到动物伤害的风险。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也表示,今后遛狗不拴绳一旦伤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还可能要接受治安处罚,养宠的法律责任明显加重了。
变化2
被打还手不再是互殴
鼓励公众合法自卫
在日常生活中,两方一旦发生矛盾,争执冲突很容易演化成暴力冲突。然而一直以来,在治安管理领域,正当防卫的认定处于模糊地带,经常出现双方动手,双方共同受到处罚的局面。李旻指出,这种不合理的认定模式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不对事实予以查明,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第19条内容,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即正当防卫,“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这一规定肯定了面对不法侵害,公众应当予以反抗,从价值层面宣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也消除了公众“被打不敢还手”的顾虑,鼓励正义行为。
在具体案件中要适用这一条款,需要明确两个关键点。首先是动手的先后顺序,哪一方先动手,则后还手的一方天然地适用该条款。再者就是对于行为目的的确定,该条款保护的是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而非另一新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意味着,一旦防卫人有效制止了不法侵害后,就应当及时停手。”李旻说。
值得注意的是,防卫行为也有合理限度。如果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时,防卫人依旧还是会受到处罚。卢琼指出,该规定使得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形成衔接,使防卫权在违法与犯罪两个层次上都有了保障。
变化3
年龄不再是挡箭牌
一老一小违法该拘还得拘
过去,对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考虑这类人群社会危害性较低,治安管理处罚法原则上不执行行政拘留。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体现人文关怀,但在实践中却暴露出一些网友口中的“坏人变老了”等极端问题。
卢琼指出,部分低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知悉自身行为不会受到拘留,行为愈加恶劣,屡次违法却无需承担实质后果。久而久之可能演变成“法不责幼”“法不责老”的错误思想,严重削弱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因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重要调整,在第23条新增了对“不拘留”的限制条件,其一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二是“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的,将不再免除拘留处罚。李旻指出,一方面保护了违法者免受过度的处罚,保障了其人权;一方面又精准惩戒打击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者,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
比如,15岁的未成年人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严重,可能面临实质的拘留处罚,即便不拘留,也会根据第24条对这类未成年人予以矫治教育。
事实上,规则调整背后,是法律在“保护”与“惩戒”中寻求更合理的平衡。对善意者留有空间,对初犯、情节轻微者仍以教育为主,避免过度处罚影响其成长或晚年生活;对恶性行为亮出红线,通过拘留等实质惩戒,遏制知法犯法、屡教不改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焦点关注
亲友间私发不雅照违法?
并非“只要私发就违法”
“2026年1月1日起,亲友间私发不雅照将违法!”近日,这则热搜话题引发广泛关注。不少网友疑惑,这是真的吗?
对此,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何生廷表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键判断在于内容是否属于淫秽信息,以及传播行为是否存在危害社会秩序,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并非简单的“只要私发就违法”。
需要澄清的是,传播淫秽信息违法的规定并非新增的内容,也不是2026年才开始施行,这条内容一直都存在。事实上,在2012年的修订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8条已明确: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违者将面临拘留和罚款。“也就是说,此类行为若构成违法,无论是新规还是旧规,都可以适用行政处罚,并非新增的违法行为。”何生廷说。
新法与旧法在核心规定上保持一致。何生廷指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主要做了两处调整:一方面,将“计算机信息网络”修改为“信息网络”,回应了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治理挑战;另一方面,提高了罚款额度,上限从三千元提升至五千元。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特别增加了一款规定:如果淫秽物品或信息涉及未成年人,将从重处罚。这也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向社会释放出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强烈信号。
打击淫秽信息传播
不干预私人情感表达
此外,“不雅”不等于“淫秽”,这是界定是否违法的首要关键点。
何生廷解释,“不雅”并非严格法律术语,更多是主观感受,一般情况下不雅内容本身不构成违法,比如穿着暴露、擦边,不同人的主观感受区别大。而“淫秽”属于法律严格规制的概念,有清晰的认定标准,需要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判断是否违法的另一个关键点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从立法目的上看,法律主要打击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或信息的行为,并非主动干涉私人领域的正常情感表达。何生廷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因此,日常生活中夫妻或情侣间的私密互动,一般情况下不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与社会上流传的淫秽物品有本质区别。
但他提到,如果是数个亲友之间建立群,然后在群中向不特定对象发送不雅照片,这就存在扩散、转发等传播行为,则有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信息”。
新快报记者注意到,有网友担心,假设夫妻、情侣间关系存续期间发送了不雅照片,关系破裂后一方将私密照片或视频拿去举报对方,发送方是否会因此受罚?对此,何生廷解释道,依据执法的考量因素,没有后续扩散行为,没有胁迫、没有牟利,即没有社会危害性,一般不构成违法。
“其核心原因在于,伴侣间自愿的、私密的交流,尚且不论该不雅照片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淫秽’程度,其影响范围仅限于两人之间,对于整体社会、公共安全并不具有危害性,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制的范畴。即便一方事后举报,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将其认定为传播淫秽信息而进行处罚。”李旻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