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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住户
日期:[2018-10-28]  版次:[A04]   版名:[世相]   字体:【

●养女继承父母房产

●要求同住小姨迁出

广州市居民阿花和姐夫、姐姐同住在一套房子里30年。姐夫、姐姐相继去世后,夫妇俩的养女小美继承了房产,这一下阿花陷入了尴尬的处境,因为小美要求小姨阿花搬离房屋。

据小美介绍,她的养父母是一家果品公司的职工,1984年获得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一套,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从那时起,她的小姨一直与小美父母同住。父亲、母亲分别于1995年、2007年去世。2010年12月,小美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涉案502房与501房所有权。

当时,这两套房屋只有一个产权证,面积共112.72平方米,后在2016年分为两套房子,小美的小姨及小姨的儿子一直使用502房(面积为50.85平方米)。

在继承了养父母的房子后,小美认为自己是产权人,有权要求小姨搬出。她多次要求小姨返还房屋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姨交还房屋,并结清居住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还要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而年近七旬的阿花患有严重心脏病,每月靠微薄的退休金治病和生活。对于被外甥女起诉一事,阿花表示,房子从一开始就不是姐姐和姐夫的。

阿花说,她和姐夫年轻时一同就职于某果品公司。分房时,她与姐夫同时提出申请,公司分房小组考虑到阿花和姐夫是亲属关系,双方家庭的户口也在一起,而且当时分房多数以户为基本单位,分房时就把房子写在了户主姐夫的名下。

1984年阿花入住后,某果品公司没有再分配房屋给她,姐夫、姐姐去世前也没有要求她搬离,如今阿花已无力在外租住房屋,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继承房屋是否就必然否定小姨的占有使用权?外甥女是否有权要求小姨搬出房屋?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阿花及其儿子迁出502房屋,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小美,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阿花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指令广州中院再审此案。最后,广州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的房屋原为某果品公司的福利分房,从生活经验判断,阿花是单位正式员工,如果没有与其姐夫居住在一套房子内,单位在房改时会给她分房。

小美虽然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但该房屋是继受取得,小美在继承该房屋时所附随的义务应为阿花的占有使用权。小美仅凭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要求阿花搬出依据不足,阿花在有生之年可以在该房屋居住(即可以终生居住),再审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何生廷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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