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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踩中塌陷沙井盖 摔成九级伤残 公交公司住建部门齐担责 各自赔19万元
日期:[2019-07-05]  版次:[A05]   版名:[城事]   字体:【
■公共汽车是市民主要的出行交通工具。(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乘客乘坐公交车摔伤,公交公司和住建部门要承担全部责任?广州中院就对一起案件作出了这样的二审判决。

广州市民郑女士(今年41岁)抱着女儿乘坐公交,在下公交时她正好踩到高低不平的沙井盖,随即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郑女士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左胫骨远端骨折,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二项。她认为公交公司和天河区住建局均存在过错,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1.6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郑女士负90%的责任,郑女士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郑女士无责,公交公司和区住建局各负50%的责任,即各赔偿19万余元。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此后公交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近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该申请。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事发

下车摔成骨折合计住院103天

2016年3月20日傍晚,郑女士带着女儿搭乘公交车。18时22分,公交车驶入天河北路公交车站,驾驶员停车并打开车门上下客。

18时22分54秒,郑女士手抱女儿下车,因视线受阻,手抱女儿的郑女士未发现车辆后门乘客落脚处有一个塌陷于地面之下的沙井盖,结果右脚刚好前半脚踩在沙井盖高的地方,后脚跟却落在沙井盖下凹处,站立不稳随即摔倒在地。

随后,在旁人的帮助下,郑女士被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入院治疗,事后,林和街派出所从事发公交车上调取了视频资料。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显示郑女士的伤情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左胫骨远端骨折,第一次共住院36日。因本次事故,2016年5月9日至7月4日又入住中山三院,共住院56日。医院出具的治疗意见为:建议全休3个月,需陪护1人;住院期间有陪护1人;1年半后返院拆钢板等。

2017年8月17日至8月28日,郑女士再次入院,进行右踝关节骨折内固定拆除手术,住院11日,三次住院合计103天。

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郑女士因伤致左胫骨远端骨折,目前遗有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8%,符合人身损害九级伤残;其右胫、腓骨下段骨折,目前右踝关节不能活动,符合人身损害九级伤残,鉴定意见为:郑女士伤残等级评定为人身损害九级伤残二项。

辩解

两被告均称没问题责任在乘客

郑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和区住建局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4万多元、护理费近两万元、残疾赔偿金18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等多项费用合计41万多元,要求公交公司和该区住建局连带赔偿上述损失。

公交公司辩称,自己已经按规定停靠在站点,没有违规;系郑女士下车未看清路面,导致自身受损,责任在她自身。在一审时,公交公司提交了事发时监控录像,认为公交车停直车身靠站停车,车辆停放在公交站安全标线内,不存在违法或违章停车。郑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过错行为,故郑女士与区住建局应承担全部责任。

天河区住建局主张涉案沙井盖在事发时符合安全和质量规范并提交了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表示郑女士自身未尽自我防范义务,疏忽大意导致摔倒,应承担相应责任,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一审

两被告各担5%责任各赔3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郑女士乘坐公交公司从事公共运输的公交,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因此,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

法院认为,郑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公交车辆时应当尽到必要的自我风险防范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可郑女士在下车时不注意观察地面情况,疏忽大意导致站立不稳而摔倒,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本案中,涉案车辆并无紧靠道路右侧,亦无选择安全合理的地点停车,致使郑女士下车时脚踏沙井盖而摔倒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住建局作为涉案沙井盖的主管及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市政设施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养护维修单位履行职责,消除安全隐患,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已尽到管理职责,故天河区住建局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酌情认定郑女士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两被告各负担5%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最终审查确定总数为38万多元,为此两被告总赔偿金额应为近6万元,各应赔偿近3万元。

二审

大逆转两被告分别赔偿19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郑女士不服,提起上诉。郑女士认为,她已完全尽到了自身的合理谨慎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公交车的后门正好处于凹陷沙井盖处。而车辆后门处的沙井盖明显属于乘客视觉的盲区。”

她在上诉状中提到,本案事故之所以会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有两个:公交公司停靠车辆时没有避开路面凹陷处,并远离站台、人行道;区住建局没有及时对凹陷的沙井盖进行修复,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警示义务。

记者了解到,其提交证据显示,停靠地点距离站台及人行道过远,郑女士事后亲自测量,停靠位置距离人行道2米远的距离,且没有避开路面沙井盖凹陷处,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广州中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专业客运机构,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往目的地,包括保证乘客安全下车。因此,公交公司在停靠站点时应当选择安全平坦的路面,让乘客下车,即便是在站点,也应有所选择,发现路面存在风险,应当规避,以保证乘客的安全,本案中公交公司存在过失,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公共交通大量存在视力障碍、行动不便、老人、孕妇、怀抱小孩者这类弱势乘客,他们乘车存在不方便,如果承运机构未正确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损害,而将结果归责于乘客,显然有悖社会公平与正义。正是因为存在大量行为不便的乘客,所以作为公共交通的承运机构,有更大的注意义务,保证乘客的安全,包括上下车的安全。综上,公交公司对本案郑女士的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天河区住建局没有及时修复塌陷的井盖,同样存在过错。上述两个行为相叠加,造成了郑女士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广州中院作出改判,判决公交公司和天河区住建局应分别各自承担郑女士伤残损失的50%,即分别向郑女士赔偿19万元。

记者留意到,在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后,公交公司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查,广东省高院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认为公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应当再审的情形,遂作出裁定,驳回公交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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