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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一公司会员积分漏洞 夫妻网店非法获利上百万
日期:[2019-07-23]  版次:[A06]   版名:[世相]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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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和曾某(男)是一对夫妻,经营一家网店,主要靠倒卖屈臣氏商品赚取差价。他们都曾是屈臣氏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员工,熟悉该司的会员积分规则。无意之间,两人发现了积分系统的漏洞,于是利用会员卡非正常兑换368次,累计骗取1405059.8元的商品。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实习生 吉兰兰

无意中发现漏洞 他们选择“顺手牵羊”

根据屈臣氏会员卡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专属权益,每消费10元累积1个会员分,每20个会员分可抵1元使用,商品可以通过积分抵现购买。

2015年下半年,同案人曾某(另案处理)发现会员积分系统存在漏洞,持卡人可以通过多个消费终端同时操作的方式,超额使用积分兑换商品,且当消费和兑换满足一定条件时,部分会员卡积分在系统后台并未扣减,可以重复使用。

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其丈夫使用的屈臣氏会员卡积分兑换商品后,并没有被相应扣减,出现了“积分用后还在”的异常情况下,仍协助曾某上网查询积分、登记积分、收取货物和清点货物,并按照曾某的要求使用部分已触发漏洞的会员卡登录商城用非正常积分兑换商品,或在家中用电脑登录会员卡账号,方便曾某使用同一张会员卡在实体店同时进行积分兑换操作。

据张某供述,2015年10月,丈夫曾某利用积分兑换商品之后,几天后发现积分又回来了,“觉得会员卡出问题了”,遂利用这个漏洞,拿家里其他会员卡进行兑换,后来漏洞被修复了。

据统计,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5月1日间,曾某利用已触发漏洞的31张会员卡,使用“应减未减”积分28100518分,非正常兑换368次,累计骗取公司商品价值人民币1405059.8元。

在整理历史销售数据时,屈臣氏公司广州分公司发现多张会员卡积分及消费存在严重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4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二大队立案调查,同年5月16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抓获张某和曾某两人,在住宅处,民警搜查出17452张屈臣氏会员卡。

一审认定为诈骗罪

二审改判认定为盗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主观上明知会员卡积分系统出现不扣减积分的异常情况,仍协助同案人曾某使用会员卡反复多次兑换商品,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考虑到张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12月,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与同案人曾某共同退赔人民币1405059.8元给屈臣氏公司。

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难以认定“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按照原审法院的逻辑,所有重大误解,没有实际支付对价的民事行为均可认定为诈骗行为,而不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混淆了民事与刑事行为的界限,导致本案定性错误。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张某等人不断触发他人公司记录数据的漏洞,其实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获得积分数据,由于积分数据具有在特定范围内的价值,上述行为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特征,符合盗窃罪客观特征。

对于一审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有误,广州中院予以更改。今年6月26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定罪部分,改判成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以及共同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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