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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患病好友烧炭自杀 一男子被判故意杀人罪
日期:[2019-08-14]  版次:[A11]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朋友想不开想自杀喊你帮忙,这种“助人自杀”行为是否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广东乐昌的一名男子曹某月,在帮助患病的朋友自杀之后,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获刑四年。

曹某月,1974年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案发前,被害人叶某因病萌生自杀念头,2017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月在广州市黄埔区南岗沙涌大街某处房屋内,以燃烧煤炭并使用胶袋、湿毛巾等物品封闭卧室通风空洞、缝隙的方式,帮助被害人叶某自杀身亡。

经鉴定,叶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特征。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到达上址,被告人曹某月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交代了作案经过。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月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曹某月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月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害人已有自杀意图,被告人曹某月受被害人之邀帮助其结束生命,是在被害人主观意志主导下的故意杀人行为,应视为犯罪情节较轻。

黄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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