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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穗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可享个税优惠
日期:[2019-08-17]  版次:[A08]   版名:[时政]   字体:【

《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 实习生黄镇东 通讯员穗财宣报道 8月16日,记者从广州市财政局获悉,《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明确对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悉,这是粤港澳大湾区九个城市中率先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和补贴办法的城市之一。

●补贴对象

在穗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办法》明确对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看,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哪些人才能享受这一“礼包”?对此,《办法》制定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明确目录内的境外人员可享受补贴优惠,且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境外高端人才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

境外紧缺人才主要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与健康、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重大装备与机器人、汽车、精细化工等广州市重点产业或教育、卫生、专业服务等领域就业创业,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目录内境外人员。

对以上人才,《办法》规定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除了要符合“境外人才”这一条件外,另一条件是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且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条件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申请流程

纳税年度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

《办法》明确了补贴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和补贴发放程序。《办法》指出,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社局负责办理。

受理时间为纳税年度次年的7月1日-8月15日。这主要考虑税负差额需在次年6月30日后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方能准确计算。

受理审核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补贴资料审核后,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与此同时,《办法》亦明确计算方法,根据省有关规定,细化明确了财政补贴计算公式,确保计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对人才流动产生的个税补贴规定理解不一造成计算错误。

市财政局表示,考虑到广州市2019年度的财政补贴将于2020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的情况,且省细则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办法》有效期与省一致,并明确纳税年度在《办法》有效期内的均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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