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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拟设“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
日期:[2021-02-21]  版次:[A03]   版名:[民生]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 通讯员穗建报道 2月2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了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公众意见的公告。其中规定,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

2021年3月19日前,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dongchunqi@gz.gov.cn)、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15楼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邮编:510030)、传真(020-83367095)等形式反馈。

发布房源前应查验权属证明并实地看房

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按照标准地址录入所经营的房源,取得房源代码后方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受托房源信息前,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查验不动产权属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实地查看委托房屋;对委托人不是产权人的,应当查看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不得接受委托业务;不得发布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房屋的房源租赁信息。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对已出租或终止委托出租的房源,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

租赁资金监管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

此外,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住房租赁企业转租或分租房屋的,转租或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未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次承租人的租金周期不得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的,住房租赁企业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金额纳入监管。

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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