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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新规 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要“买保险”
日期:[2024-11-03]  版次:[A02]   版名:[本地]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进一步压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个环节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要求发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用,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要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可以运用承诺制办理验收手续

2022年,广州市“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等被纳入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草案》聚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将较为成熟的联合验收制度上升为规章制度。

《草案》明确,优化调整施工许可证核发程序,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纳入可容缺承诺材料,建设单位可以容缺承诺制形式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单位可以根据相应阶段的许可要求,单独出具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部分的审查意见。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其他部门对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事项限时开展联合验收,可以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草案》还健全工程质量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

《草案》明确,新出让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人要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要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根据《草案》,保险机构要做好承保、理赔和过程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风险预防和管理服务。

为发挥工程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专业、客观作用,《草案》提出,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风险最终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同时,《草案》鼓励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险等其他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

《草案》还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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