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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将于2月28日起施行 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应配安全员
日期:[2025-01-21]  版次:[A07]   版名:[时政]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28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已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约2500公里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汇集了广汽埃安、小鹏等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制造企业,以及小马智行、文远知行、百度阿波罗等自动驾驶科技头部企业,目前已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约2500公里,覆盖天河、海珠、荔湾等8个区,开放示范运营区域达3240平方公里,全国排名第一。

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广州市已探索出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智能网联汽车运营要具备什么条件、安全如何保障、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怎样赔偿等,需要立法予以明确。《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创新应用、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前瞻性规定。

《条例》在推动产业聚集方面,规定市政府和相关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支持,打造龙头企业,构建产业互联、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要求驾驶人或安全员有效处置运行风险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广州人大在立法目的中率先明确商业运营的目标,并作出细化规定。

具体来说,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充分验证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运营计划,统一公布开放线路,推动与周边城市已开放道路互联互通,并可以简化道路测试审批流程。

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高度自动驾驶以上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经测试认定和检测合格后,可以按照规定由安全员进行远程应急处置。要求驾驶人或者安全员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有效处置运行风险。

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支持开展城市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或者乘用车出行,以及物流运输、快递配送、环卫清扫等多场景规模化应用。

属自动驾驶系统导致的事故,可处理使用主体

《条例》针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安全管理的空白区,作出多项制度创新。

例如要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操作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进行处理。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依照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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