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售卖相似的“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品种,制造销售高度相似的整流芯片,窃取医药公司自主研发的机密信息……这些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会被严厉打击。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24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涉及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等领域。据悉,2024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收技术类案件2570件,占新收一审案件的23.60%;审结4023件,同比上升27.67%。
来历不明
●玉米种子厂家因无法提交证据
●被认定侵权一审判赔21万余元
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项玉米植物新品种——“彩甜糯6号”。这款玉米种子是精心选育出来的杂交品种,还通过了国家玉米品种审定。
广州乾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售出一款玉米种子,包装袋上标有“广彩甜糯3号”等信息,这和恒某农业公司的十分相似。
恒某农业公司主张乾某农业公司等三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就擅自生产,还对外销售“广彩甜糯3号”玉米种子,侵害其合法权益,于是告到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授权品种是否为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亲本,是认定该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
结合杂交玉米的遗传规律和基因检测技术,从可检出40个位点基因型的单株进行比对可发现,“广彩甜糯3号”的部分检测单株与“彩甜糯6号”部分检测单株的40个检测位点bp值无差异,两者基因组DNA中简单重复序列的重复次数无差异,且两者其余检测单株之间的40个比较位点bq值重合度高,可初步证明“广彩甜糯3号”与“彩甜糯6号”构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又因“彩甜糯6号”是由杂交选育的品种,故被诉种子使用与“彩甜糯6号”相同的父、母本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乾某农业公司作为被诉种子的生产者,未说明及举证证实其父、母本信息,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构成侵权。判决乾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2160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乾某农业公司提起上诉,202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国自主育种的杂交玉米亲本品种权的典型案例。该案突破目前我国缺乏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难题,结合杂交玉米育种遗传原理以及植物品种SSR基因检测技术原理,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认定被诉繁殖材料使用涉案授权品种的父、母亲本构成侵害品种权,并依法作出高额判赔。
该案有效破解品种权人举证及维权难题,严厉打击侵害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行为,树立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导向,助力推进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
偷天换日
●窃取使用前司数万条机密信息
●被判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广州市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卜某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公司大量信息。其中包含客户信息以及锐某公司自主设计并用于基因沉默技术及靶向药物研发的siRNA 核酸序列。他将这些信息解密后储存至其个人移动硬盘并带离公司。
正巧,卜某国一离开锐某公司,便入职了广州派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是,他利用之前偷取的客户信息,以派某公司名义给客户发送产品推广邮件。
锐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国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国连带赔偿锐某公司经济损失1528.04万元、合理维权费用561190元及补救费用137.3万元。
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客户信息系能够反映客户交易习惯的深度经营信息,涉案技术信息系自主设计,锐某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及使用文档加密系统等保密措施,卜某国获取的客户名单及核酸序列信息与上述信息相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信息分别属于经营秘密、技术秘密。
卜某国违反保密义务,以盗窃手段非法获取涉案经营秘密51802条、技术秘密2323条,并向他人披露、使用部分经营秘密,派某公司应知卜某国存在侵害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均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卜某国、派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卜某国赔偿锐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40万元,派某公司分别在100万元、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高新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属于刑民交叉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难点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适用、“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应知”的认定等。
该案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在遵循“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性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强化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该案明确指出,在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认定其已履行了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至涉嫌侵权人。该案判决为类案审理提供了良好范例,也对故意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予以严厉打击,有力护航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明目张胆
●制造销售相似整流芯片
●侵犯知识产权赔5万元
广东明某微电子有限公司有一项专利,名为“微型表面贴装单相全波桥式整流器及其制造方法”,是整流芯片的关键技术。
偶然间,明某公司得知东莞市翔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和销售与专利几乎一样的整流芯片。于是请求法院判令翔某公司连带赔偿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由于芯片的内部电路特征结构被封装包裹,且电路结构尺寸微小,难以裸眼观测确认。在案件庭审中,为了准确查明产品和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技术调查官借助技术调查实验室设备条件,通过加热浓硫酸腐蚀溶化外壳封装,清洗和干燥内部原件,完整保留了涉案集成电路结构和电子元件。
最后,借助电子显微镜和外设显示屏观察并记录电路微观构造,终于呈现涉案权利要求关联的全部技术特征,在实验室中完成庭审比对环节。
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该案一审判决翔某公司赔偿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该案为涉集成电路发明专利权纠纷。该案中,技术调查实验室采用行业标准技术手段对被诉侵权产品(—种微型表面贴装单相全波桥式整流器芯片)完成技术勘验,是借助技术力量现场解决集成电路技术比对难题的典型案例。
该案创新“法庭+法院实验室”的案件审理机制,直观查明集成电路技术事实,无缝衔接庭审现场和技术实验室,高效解决庭审证据获取、拆解和技术比对难题,及时、准确地为法官提供了案件审理的合理依据,也有效推动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形成合理预期。该案充分展示了对于高新领域复杂技术的事实查明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侯洁 罗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