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3月14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2024年12月31日,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此次证监会发布的指引是该纪要的配套文件。
指引明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进行自查并披露。
指引进一步明确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要求,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市场参考价按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之一确定;要求重整投资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权分别锁定三十六个月、十二个月。
同时,指引明确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指引实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