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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就能奖励现金?小心掉入虚假交易陷阱
日期:[2025-03-17]  版次:[A11]   版名:[法庭笔记]   字体:【
■赖方方/绘图

拍案惊奇

购买饮品打卡90天就能奖励现金?保险公司能否以免责条款拒绝保险赔偿?男子两年内酒驾后再醉驾被从重处罚。本期案例关注虚假交易、保险理赔以及醉酒驾驶。法官提醒,面对“以打卡奖励之名,行虚假交易之实”的民事行为,司法不苛求每一位当事人都必须是“道德人”,但决不允许其行为逾越法律边界。

虚假交易

●连续打卡就能奖励现金

●法院判决商家承担主责

关某商行在抖音平台经营着一家店铺。2024年5月,关某商行的直播间里正热火朝天地推广一款胶原蛋白肽饮品。他们宣称:购买90瓶就可以参与拍照打卡活动,服用饮品并连续90天在微信小程序上打卡,就能获得2168元的奖励,参与者还能先拿1000元预支奖励,但如果没完成打卡活动需退回预支奖励。

5月25日,听完直播的陈某很是心动,在店铺里一口气买了90瓶饮品,满心期待向抖音店铺客服咨询每日打卡的事宜。当天,陈某就收到了关某商行向其预支的1000元打卡奖励。

随后,关某商行开始引导陈某前往“高某某”微信商城进行虚假交易后,才开始正式打卡。

就这样,陈某一直打卡到第19天,打卡失败了。于是,关某商行便向法院起诉陈某返还预支的1000元打卡奖励款。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关某商行是“打卡90天奖励2168元,拍下立即预支1000元”活动的发起者与组织者,店铺利用消费者逐利心理,吸引直播间的粉丝进行下单,还引导消费者在商城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制造商品销售量增加的假象,造成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法院确定商行应当对案涉合同关系无效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

陈某作为消费者,基于“2168元打卡奖励现金”诱惑在商城小程序上完成相关商品的虚假交易,起到次要作用,本院确定被告应当对案涉合同关系无效承担30%的次要过错责任。结合本案事实,黄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关某商行(个体工商户)返还打卡奖励款3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律恪守的是规则之治,倡导的是公允、诚信、善治。面对诸如“以打卡奖励之名,行虚假交易之实”的民事行为,司法不苛求每一位当事人都必须是“道德人”,但决不允许其行为逾越法律边界。作为网络销售商,应恪守公平公正的交易准则,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自觉营造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参与虚假交易行为,对商家的“奖励”活动提高警惕,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不认账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2021年10月6日,许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粤A57×××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43622.4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

2022年10月12日,许某将车停放在洗车房不慎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原因是车辆内部电气线路故障所致。随后,许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在事发第二天向其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以车辆是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属于免赔事由拒绝理赔。

许某却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明确告知的义务属于无效条款。况且,在车着火时并非在竞赛、测试期间,也不适用该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3622.4元。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

关于本案免责条款的效力。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两份保单下方均无许某签名,且保单内容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

其次,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许某签署保单时选择的具体文件是否包含免责声明。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能证明其已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故免责条款对许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其辩称车辆维修起火属于免责范围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许某支付保险理赔款43622.4元。

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订立保险合同在于防范未知风险,当意外事件发生造成损害时,被保险人希望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分摊损失的目的,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其自行设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充分说明提示义务,如若放任保险公司轻易免责,不仅违背了保险行业的初衷,也破坏了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不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官在此提醒,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文本,对保险专业术语把握不准时,应向保险专员询问清楚再签订合同。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讲解能力,确保条款内容易于理解。同时,保险公司应规范条款表述,主动提示免责条款,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醉酒驾驶

●男子酒驾一年后又醉驾

●法院认定犯危险驾驶罪

某天晚上,陈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后,驾驶小轿车在某路段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并在事后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获得谅解。经交警认定,陈某负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陈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达24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陈某曾在一年多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以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陈某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

陈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经鉴定高达248毫克/100毫升,且在一年多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其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综上,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认为其可以适用缓刑,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饮酒会使视觉、触觉、操作能力和反应能力显著下降,酒后驾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驾驶员要重视行车安全,摒弃侥幸心理,坚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共同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黄法宣 云法宣 番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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