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公布一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对搭知名品牌便车、以隐蔽方式重复侵权、生产销售假冒商标产品、侵害他人发明专利等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2024年,广东全省法院在32起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率近六成,判赔总额近2亿元。
■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高京
通讯员 陈虹伶 王雪
案例1
全方位模仿某知名咖啡品牌
“幸某咖啡”被判赔500万元
某幸公司为某连锁咖啡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自2017年开始运营咖啡门店,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该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热某公司为某咖啡品牌经营者,于2022年注册了“幸某咖啡”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86家加盟店。各加盟店的门头招牌、咖啡杯、手提袋、账号头像、宣传图片等处均突出使用多个类似某幸公司标识。
某幸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热某公司停止前述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惩罚性赔偿某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500万元。
●结果:深圳福田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组合元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方面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某幸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热某公司明知某幸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使用多枚近似侵权标识,全方位模仿某幸公司,侵权故意明显。热某公司拥有大量加盟店,侵权范围广、规模大,收取品牌加盟费获利巨大,侵权情节严重。
法院依法责令热某公司提交其掌握的品牌使用费相关证据,但其未能提交,构成举证妨碍。遂根据某幸公司的举证计算热某公司收取品牌加盟费的侵权获利至少为172万元,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516万元。判决对某幸公司关于5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请全额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对全方位模仿知名品牌的多枚商标并广泛发展加盟商的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积极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按照侵权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计算其侵权获利,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知名品牌,同时对提高中小加盟商甄别“假品牌”的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积极意义,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2
“楓葉”侵权“枫叶”近二十年
法院: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泰某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的广东企业,自2004年开始生产“枫叶”牌玻璃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
振某公司曾是泰某公司“枫叶”牌玻璃胶的独家代理销售商,2005年就知晓泰某公司核定使用在玻璃胶商品上的“枫叶”注册商标。振某公司曾试图在玻璃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楓葉”商标,但在2008年9月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振某公司在玻璃胶商品上使用其享有的核定使用在硅胶商品上的“楓葉”注册商标。为蒙蔽经营者和消费者,振某公司以“酸性硅胶”为名生产和销售玻璃胶商品,并在黑龙江地区大范围经营。泰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振某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泰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结果:广东高院生效判决认为:硅胶与玻璃胶不是同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振某公司在玻璃胶类商品上使用其“楓葉”注册商标,超出该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不具有合法依据,侵害了泰某公司“枫叶”注册商标专用权。
振某公司属于明知故犯,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在黑龙江地区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侵权情节极为严重,具有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通过查明振某公司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得出的赔偿数额为5000余万元,故对泰某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对于侵权恶意明显和侵权情节极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可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