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拟立法整治水电费乱象!8月24日,《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广州人大网挂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水电费用单价、水电使用数量计算规则,规定房东不得向房客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明确水电使用数量计算规则
草案所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行为,是指房屋出租人等代收费人向承租人代为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行为。
草案规定,代收费人向承租人代收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和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抄表时间、计费周期应当与供水供电企业保持一致,退租时不满计费周期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量计费。
草案第三条规定承租人水电费用单价的计算分两种方式:执行合表水电价格的,单价不区分水电使用数量的价格档次,按照政府制定的合表水电价格计算;执行阶梯水电价格的,单价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当期平均价格计算。当期平均价格,是指与承租人使用的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对应的当期水电费用总金额除以当期水电使用总数量计算得出的单价。
草案第四条规定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的计算分三种方式:单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分表指示的量值计算;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未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代收费人与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方式计算。
承租人对分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且与代收费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变相加收或处五倍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代收费人不得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多个情形: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水电费用单价;超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水电费用金额;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代收费人存在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情形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实际发生的专有部分水电费用以及经专门约定并单列收取的分摊费用,承租人应当支付。
为保证收费透明,草案规定,承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可以向供水供电企业查询该租赁房屋水电费用缴费明细。
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违反规定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