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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独自照顾婆婆多年 法院认定是遗产第一继承人
日期:[2020-11-09]  版次:[A09]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云法宣报道 儿媳朱某一家与公婆共同生活多年,公公与丈夫阿垣先后去世,朱某带着两个儿子与婆婆共同生活,悉心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疾病护理。不过,婆婆于2018年1月去世后,留有两处宅基地房屋及存款。在处理遗产时,老人的五个女儿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由其五姐妹各继承1/6,朱某及两个儿子继承1/6。照顾公婆多年,最后能否继承婆婆的遗产呢?

杨老伯和江老太系夫妻,两人先后于2008年和2018年去世。生前两人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即阿英五姐妹和阿垣。阿垣与朱某是夫妻,两人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后阿垣在2015年4月去世了。

五姐妹在成年后陆续外嫁,阿英还长期居住在新西兰。阿垣作为父母唯一的儿子,杨老伯与江老太生前的起居饮食、疾病护理、患病住院等都是由阿垣夫妻两人负责的。在阿垣去世后,朱某更是独自承担起赡养、照顾江老太的义务,直至江老太年老去世。

面对两位老人留下的遗产两处宅基地房屋及存款,阿英五姐妹一致认为由于两位老人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两处宅基地房屋及存款应由五姐妹各继承1/6,朱某及其儿子占1/6。

经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继承人范围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判决江老太名下两处宅基地房屋由阿英五姐妹各继承121/784,由朱某继承100/784,由朱某两个儿子各继承79/1568;江老太名下的存款由阿英五姐妹、朱某及其两个儿子各继承1/7。

白云法院表示,本案中,朱某在丈夫去世后,毅然承担起照顾年迈婆婆的重担,为其养老送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朱某的行为值得称赞与学习,并值得弘扬,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朱某享有继承权,既保护了已故儿子的合法继承权,也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孝亲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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