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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网约车 保险赔完自己还得“多赔一笔”?
日期:[2025-10-08]  版次:[A07]   版名:[法庭笔记]   字体:【
■陈凤翔/绘图

法官科普:合理停运损失受法律保护

保险公司已赔付修车费,为何车主还要额外赔钱?员工只收了10万元“好处费”,公司却损失675万元?两姐妹都想赡养母亲,为何要对簿公堂?本期案例关注停运损失、商业秘密、赡养义务。法官提醒,具备相关运营资质且依法运营的网约车如发生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法律保护。

停运损失

●车主拒付停运损失

●法官释法化解纠纷

2025年6月,谭先生开车不小心撞上了杜先生运营的网约车,事故不大,交警判定谭先生负全责。随后,保险公司向杜先生赔付了网约车的维修费用。

杜先生仍不满足:因为车被撞坏了,无法接单,这个损失得由谭先生支付。但谭先生认为所有赔偿都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自己一分钱也不用出,因此拒绝向杜先生作出任何赔偿。

为此,杜先生将谭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1900余元。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结果:经办法官张婧接手案件后,仔细查看了杜先生提交的网约车资质、维修单据、收入流水等证据,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可能进行调解。法官详细地向谭先生解释了法条。

法官告诉谭先生,法律规定,运营车辆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营运司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如果拒不赔偿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刚开始谭先生很抵触,反复说:“保险公司都赔完了,凭什么还找我?”法官耐心解释了保险一般不包含停运损失,并说明杜先生提供的证据充分,索赔合理。谭先生态度逐渐缓和,但仍对赔偿金额有疑虑。

法官又联系杜先生,转达了谭先生愿意赔偿的意向,同时说明了调解和判决两种处理方式的区别。杜先生为省时间和精力,同意降低赔偿金额,愿意接受调解。

最终法院通过线上调解,让双方用手机“面对面”沟通,很快达成一致:谭先生通过微信当场转账支付了赔偿款,双方顺利和解。

法官说法:张婧指出,生活实践中,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普遍通过责任免除条款,免除保险公司对停业、停驶、停运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运营车辆主张的停运损失均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有具备相关运营资质且依法运营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才受法律保护。对不具备合法运营资质、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修车时间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停运损失主张,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冰释前嫌

●房产纠纷导致母女“失联”

●司法调解化解家事纠纷

陈大娘已年过八旬,育有阿姐和阿妹两个女儿。2017年3月,陈大娘不慎摔伤,出院后仍需长期照料。2019年,陈大娘的老伴病逝,陈大娘与阿妹一家人共同生活。

此后,阿妹因各种原因与阿姐产生矛盾,且矛盾日益加深。其间姐妹两人发生多次争吵,陈大娘为避免矛盾升级,很少主动联系阿姐,以尽可能维持家庭表面上的和平。

2024年1月,陈大娘入院进行膝关节手术,因术后需长期护理和治疗,为保障后续治疗费和护工费,2024年10月,无奈之下的陈大娘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姐妹二人支付其赡养费。不久后阿妹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姐姐分担之前阿妹为母亲支付的医疗费用。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案件承办法官在进行庭前阅卷时,注意到一段母女通话记录:“你挂念妈妈,妈妈心里明白……但你妹妹在气头上,妈妈不敢给你打电话。”原来,阿妹阻止母亲联系姐姐,母亲只能偷偷表达思念。

法官意识到母女间仍有感情,纠纷背后实为情感心结。为核实陈大娘的真实意愿,法官专程来到陈大娘居住的康复院。

陈大娘表示,姐妹间矛盾源于父亲去世后的房产分割。自2023年8月起,阿妹不仅拒绝阿姐看望母亲,还将母亲手机中姐姐号码拉黑,本人也切断和姐姐的联系,致使母女多年“失联”。

姐姐也表示,自己一直挂念母亲,多次尝试和妹妹沟通均被拒绝。阿姐说自己刚退休,孩子已独立,愿意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法官组织了调解,从情、法两方面沟通,逐渐打开当事人心结。陈大娘坦言,起诉两个女儿实属无奈之举,作为母亲希望女儿和好,两个女儿生活均不富裕,自己的退休金可以用于支付前期医疗、住院以及护工等费用。对于之后的护理,陈大娘愿意接受阿姐提议与其共同居住。妹妹也主动放下心结,告知姐姐康复院地址。

最终,陈大娘与妹妹主动撤诉,母女三人尽释前嫌。

法官说法:赡养纠纷的背后往往是家庭成员的积怨,但血浓于水的亲情终究难以割舍。在本案中,法院不局限于庭审程序,主动深入现场核实情况,通过调解柔性化解矛盾,解开当事人多年心结,最终促使亲情回归,不仅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司法的人文关怀和专业智慧,更弘扬了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司法的温度终能弥合裂痕,让爱回家。

窃密获刑

●为10万“好处费”出卖500万核心技术

●公司经理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并处罚金

2020年2月,A公司在研发一款电动医疗仪器过程中,投入超500万元完成整套机身、零件图纸及生产物料明细表的设计工作,并对相关技术资料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保密措施。

同年3月,A公司质量部经理廖某通过中间人詹某,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谈成了一笔“买卖”,答应有偿披露A公司的商业秘密。

随后,廖某从公司采购主管邹某、质量部员工林某那里获取了生产资料,把关键技术信息透露给姚某、刘某和卢某,还亲自去B公司做现场指导。而B公司凭借非法获取的图纸和物料明细表,成功生产出电动医疗仪器成品,并开始大规模生产和销售。

这一侵权行为导致A公司已有的900余台仪器出口订单被取消,利润损失超675万元。此外,B公司还生产并通过其他渠道销售上述医疗仪器逾3000台,销售数额超1000万元。

交易中,廖某收受了姚某给的“好处费”10万元,中间人詹某也拿到了6万元介绍费。在案件审理期间,B公司及姚某、刘某与A公司达成和解并先期支付部分和解款项,取得谅解。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黄埔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姚某、刘某、廖某、詹某、邹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案件事实及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考虑涉案企业稳定运行、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对B公司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判处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企业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任何觊觎他人劳动果实、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是道德失范,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则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甚至招致严厉的刑事制裁。

对企业员工而言,专业能力和职业信誉是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员工应恪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做好企业商业秘密的“守护者”,切勿为眼前利益而违背应有的忠实义务,甚至触犯法律,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承担终身难以摆脱的法律后果。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黄海磊 林航宇 张宋萍 王智 胡小锋 梁艳华 陈心萍 王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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