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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假公济私”抢场地 法院:违反忠实义务,赔钱!
日期:[2025-10-27]  版次:[A08]   版名:[法庭笔记]   字体:【
■陈凤翔绘图

广东法院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民企相关人员快来看看

拍案惊奇

公司高管在中标后索要干股不成,反称竞标属“个人行为”导致公司被诉,18万元律师费由谁赔?投保时只见空白单,缴完保费才看到隐藏的免责条款,员工身故后50万元赔偿金谁来承担?签下20年加油站承包合同后经营亏损,想提前解约,另一方却主张继续履行,僵局何解?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8个典型案例,涉及商事纠纷多元联动化解、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等。

背信弃义

●高管索要干股不成起诉公司

●公司胜诉后索赔18万元律师费

某物流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由隐名股东、副总经理张某以个人名义去竞标公司目前经营场地的租赁权。但就在张某竞标成功后,便要求其余股东共同出让部分干股给其指定人员,由于这项要求是他自作主张提出的,所以大部分股东并未同意。

之后,张某向场地出租方表示,当初竞标是他的个人行为,要求出租方把场地直接交给他。

于是出租方便发函要求物流公司搬离,公司不肯搬离,出租方就起诉要求公司腾退场地。

在这场官司中,出租方确认张某竞标时曾出示过物流公司的相关经营证照。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有权使用该场地,驳回了出租方的诉请。

不过,为了这场官司,物流公司支付了18万元律师费。现在公司起诉张某,要求他赔偿这笔律师费损失。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在受托处理公司业务时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张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理应向公司赔偿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为民营企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阐释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划定了行为边界,为类似案件审理和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职提供了规则参考。民营企业应持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授权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不当免责

●投保先盖章后见条款

●保险公司拒赔也无效

某物流公司是一家小微民营企业。它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时,保险公司只给了一张空白的《投保单》让物流公司先盖章确认,并没有同时提供详细的保险条款。这份《投保单》上只写了“雇员死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除此以外没有提到任何免赔情况。

物流公司交完保费后,保险公司才把保险条款寄过来。条款中写明:如果员工出事已有工伤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只承担差额责任。

后来,物流公司一名员工因工死亡,公司与员工家属签了一份《赔偿协议》,承诺除了工伤保险赔偿外,本案涉及的保险金50万元也全部给家属。物流公司向家属支付50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时,保险公司却以“员工已获工伤保险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物流公司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50万元保险金。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流公司确认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并对赔付范围进行提示说明。缴费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与《投保单》不一致,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未提示说明赔付范围,应以投保单为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在物流公司实际赔付50万元后才主张物流公司无须在工伤保险之外承担责任并以此拒赔,属于不当免除自身责任,于法无据,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典型意义:保险公司应当客观介绍雇主责任险赔付范围,不得故意隐瞒其仅在工伤保险之外承担差额赔偿责任等免责条款诱导投保。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及赔偿时均未明确提示说明保险赔付范围,误导企业认为保险公司可全额赔付,且企业据此向雇员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有利于保障投保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企业投保时合理关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及免责事项。

合同僵局

●承包加油站后持续亏损想解约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解除

2020年,某能源公司与某加油站签订协议,约定由能源公司承包经营这个加油站,期限20年,每年承包费380万元。能源公司向加油站支付了500万元押金,并一直支付承包费到2023年1月。

后来,能源公司认为市场环境变化,加油站一直亏损,就向加油站方面提出,希望找其他公司接手承包,或者降低承包费。一来二去,双方协商不成功,能源公司便停止了加油站的经营,还把加油站钥匙退还给加油站,但加油站方面拒绝接收。

能源公司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而加油站则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要求能源公司继续支付承包费和违约金等。

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长期履行的合同中,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且履行负担较重,无法通过强制履行有效解决问题,或强制履行将引发更多纠纷、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准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使双方尽快摆脱合同僵局,但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能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承包费及违约金755万元,加油站有权没收500万元押金。

典型意义:本案在一方不愿意继续经营且经营成本负担较重的情况下,准予违约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有效防止引发更多矛盾纠纷,避免资源浪费和损失进一步扩大,双方得以及时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各自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案处理体现了法院兼顾诚信、公平与效率原则,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导向。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全小晴 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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