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员工多次违纪被辞退转头就起诉公司,区域经理虚假报销被开除反而向公司索要赔偿,离职员工因仍被挂名“法人”影响再就业,这些不同的身份角色,却共同面临因过往职业行为引发的诉讼。法官提醒,劳动关系中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职需合规,离职交接亦应核查清楚,以防范法律风险。
倒打一耙
●员工多次违纪遭公司辞退
●起诉公司索赔被法院驳回
原告肖某(化名)于2022年2月入职了某物业公司,担任物业管理员的岗位,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肖某入职当天,物业公司就向他说明了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肖某便在《员工手册签收单》《物管员岗位职责》《承诺书》等文件签名确认,表示知晓并同意遵守。
后来,肖某多次出现违规行为,比如“私自放行装修材料进场”“在岗期间嬉笑打闹被业主投诉”“在岗期间携带犬只给业主造成惊吓并遭到投诉”等行为,物业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先后三次向他发出三份《员工违规处罚通知书》,并进行了书面警告,明确告知:如果再次发生此类违纪行为,将直接辞退。
2024年3月,物业公司向肖某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肖某不服,先提起了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13114.72元、误工费3278.68元、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元等。
地点: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果:南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
该案中,原告已签名确认知晓《员工手册》《物管员岗位职责》的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被告可对原告进行用工管理。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确实存在违反《员工手册》《物管员岗位职责》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发出《员工违规处罚通知书》且依据《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累计达到3次被书面警告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被告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南雄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肖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是利益与责任的交织体。劳动者需理解用人单位制度约束的正当性,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需通过合法、明确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实施管理权时,必须坚持程序正当、依据充分的原则。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秉持诚信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行事,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有名无实
●男子离职后仍被登记为公司法人
●起诉后获法院判决支持涤除登记
王某2011年入职某集团,负责全国的设备与排片工作。在集团安排下,他担任了旗下多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其中包括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
2018年11月,因集团资金链断裂,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了集团出具的离职证明。离职时,王某已要求集团将其从相关公司的法人、负责人登记中移除,集团虽同意却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
如今,该集团旗下子公司已全部倒闭,王某无法联系到任何经办人员,导致他至今仍被登记为某影视公司的负责人,严重影响其再次就业。
2025年4月,王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涤除自己作为某影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一般由公司股东或员工担任。如个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无实质联系,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该情形有违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也有违公平原则,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本案中,王某在某集团工作期间被登记为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负责人,其从某集团离职后仍担任负责人,既不符合事实,也有违公平原则。此外,法院先后两次向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寄送诉讼材料,均因无法联系收件人作退件处理,亦可印证该公司目前未正常经营的事实,应当认定王某诉请的相关事项已不能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解决。
综上,白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影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涤除原告王某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由于该公司已倒闭,无工作人员可以配合王某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涤除登记。日前,王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后续可凭相关执行文书到工商登记部门完成涤除登记。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可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提出辞任,推动公司形成有关决议,公司以此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若某些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后,个人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司自治途径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诉讼中应注意提供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公司内部自治失灵、内部救济程序已穷尽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咎由自取
●员工违纪被开除起诉公司
●企业合法管理获法院支持
唐某曾是某白公司的区域管理经理。在工作任职期间,他出现了两项违规行为:一是违规与公司的品牌合作商发生了资金借贷关系,二是虚假报销酒店住宿费用。公司认为这严重违反了公司廉洁从业操守与预防腐败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以此为由决定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合同,且未支付任何补偿。
唐某对此不认可,便起诉公司。他认为公司是“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白公司提交的廉洁从业操守与预防腐败管理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学习确认表足以证明唐某已知悉某白公司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应严格遵守。
通过某白公司提交的酒店订单截图、酒店旅馆业治安系统后台查询结果及工作谈话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唐某存在与品牌服务商发生借贷关系及虚假报销的违规行为,且唐某也已确认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法院遂依法认定某白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合法,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追责规定中对员工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作出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履职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限制,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促进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企业依法制定廉洁从业操守和预防腐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职业道德并向劳动者公开,当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依据相关规范对劳动者行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既避免了企业财产损失扩大,也是对劳动者不诚信不守约行为的惩戒。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钟州琼 魏诗琴 荔法宣 云法宣